二、驳回曾展翅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 010元,由曾展翅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 010元,由曾展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继祥
审 判 员 孙苏理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 六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毕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