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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06-8-18 14:26:37 |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7203号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2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巴伐利亚汽车工厂(BMW)股份公司(德国宝马汽车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巴伐利亚汽车工厂(BMW)股份公司(德国宝马汽车股份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汕头市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二 О О 六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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