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701号无效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深圳市中自汉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深圳市中自汉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继祥
审 判 员 孙苏理
审 判 员 魏湘玲
二ΟΟ五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耿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