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辽民四知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
二、 驳回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8020元,由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郃中林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