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台尚公司、东昌集团公司、杭州东昌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1、“饮料容器”发明专利文件;2、公告日为1980年12月23日的US4240482号美国专利(以下称对比文件1);3、公告日为1985年11月27日的GB2159123号英国专利(以下称对比文件2);4、公告日为1965年11月17日的GB1010392号英国专利(以下称对比文件3);5、中国包装协会国外包装技术杂志社1986年3月出版的《国外包装技术》封面、封底及第11、12页复印件(以下称对比文件4);6、日本国昭和60年4月号的《包装技术》封面及第70页复印件(以下称对比文件5);7、公告日为1984年5月1日的US4445539号美国专利(以下称对比文件6)。
上海紫江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9份附件作为证据,其中之一是“饮料容器”发明专利文件,另外6份附件分别是对比文件1——6,另2份是公告日为1966年6月21日的US3257036号美国专利(以下称对比文件7)和公告日为1978年5月2日的US4087026号美国专利(以下称对比文件8)。
汕头虹桥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8份附件作为证据,其中1份是“饮料容器”发明专利文件,其余7份分别是对比文件1——6和对比文件8。
2002年11月18日,细川洋行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修改的“饮料容器”发明专利权利要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3月7日就上海台尚公司、东昌集团公司、杭州东昌公司、上海紫江公司、汕头虹桥公司针对“饮料容器”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上海台尚公司、东昌集团公司、杭州东昌公司、上海紫江公司、汕头虹桥公司、细川洋行均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细川洋行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声明放弃2002年11月18日修改的“饮料容器”发明专利权利要求,退回到该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并声明放弃该专利权利要求8。
此次口头审理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3月10日将细川洋行在2003年2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上海紫江公司、东昌集团公司、杭州东昌公司等无效宣告请求人,并指定在收到转送的文件之日起10日内答复。2003年3月19日,上海紫江公司、东昌集团公司、杭州东昌公司等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细川洋行2003年2月12日的意见陈述提交了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3月19日作出第4930号无效决定,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7的基础上,维持“饮料容器”发明专利权有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上海台尚公司、东昌集团公司、杭州东昌公司、上海紫江公司、汕头虹桥公司提交的对比文件1——8虽均为复印件,但细川洋行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可以予以认证。对比文件1——8均为“饮料容器”发明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的,可以作为评价该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特别用于医疗治理的袋装液体容器”,其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输液管与液体容器难以良好密封的问题,提供一种带有输液管的容器,这种容器设置成带有改进的成一体碗形法兰的输液管,该法兰除了能使输液管与容器完全密封外,还能使容器的两壁隔开以便永远保证用于液体流入或流出容器的自由管道,由于碗形法兰的阻挡作用,容器的两侧壁不能贴靠该孔,从而保证容器内的液体能自由流出来。在特殊情况下,要求进一步将容器两侧壁隔开,可将带有孔的一段长度的管插入输液管的进口孔中。对比文件7所涉及的是一种压力排放容器,其发明目的是改进袋壁,使袋壁在受到压力时不致因为堵塞排出口而不能将袋内的容纳物排放干净。其中公开了一塑料或金属导管几乎伸入到外容器体底部。在导管壁上开有一系列纵槽,这些槽沿导管的周缘和轴向分布。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含有吸管的由柔性材料构成的包装袋。“饮料容器”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两个:一是在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通过导管向容器中注入液体时,容器中的空气会存留在容器内部,不能把液体充分地注满容器;二是当把容器中的液体从输送装置倒入另一个容器时,容器会有部分液体仍存留下来造成浪费。解决这两个问题的途径是在吸管接近袋口的部分开一口或狭缝。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与“饮料容器”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虽然对比文件1在管中也开有孔,但是将带有孔(沿轴向分布多个)的一段长度的管插入该输液管的进口中的目的是为了和碗形法兰一起作用,防止容器的两壁贴合在一起。管只是一导管,而不同于“饮料容器”发明专利的吸管。其上开有孔的目的在对比文件1中虽未公开明确说明,但结合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使用情况,在管上开有孔,是为了在使用时使液体最大限度的流出,以尽可能的减少液体在容器内的残余。由于管插入输液管的进口孔中的目的是为了和碗形法兰一起作用防止容器两壁贴合在一起而设置的,其作用不同于“饮料容器”发明专利的吸管,而且在其上开的孔沿管的轴线分布有若干个,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不能得到在吸管上开口的教导和启示。“饮料容器”发明专利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克服了在吸管上不能开口的技术偏见,利用容器壁具有柔软性的特点,吸管上的孔眼会因为容器壁的柔软性而被容器壁封住,这样就能把液体有效地吸出来,从而合理地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并能达到通过导管向容器中注入液体时,容器中的空气从容器中排出,从而把液体充分注满容器;当把容器中的液体从输送装置倒入另一个容器时,使容器中的液体完全倒出而不再造成浪费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的管上的孔并没有披露可以解决在向容器灌装液体时可以将容器中的空气排出,从而避免液体不能充分灌装、内装物比氧化的缺陷。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管不同于“饮料容器”发明专利中的吸管,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中得到解决该专利所要解决的前述技术问题。“饮料容器”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7公开的是一种压力排放容器,其发明目的是改进袋壁,使袋壁在受到压力时不致因为堵塞排出口而不能将袋内容纳物排放干净。对比文件7公开的塑料管或金属导管几乎伸入到外容器体底部,导管壁上开有一系列纵槽,这些槽沿导管的周缘和轴向分布,但其带有阀的导管与“饮料容器”发明专利的可直接用嘴吸吮的管的功能、结构是不同的,对比文件7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中得到解决“饮料容器”发明专利所要解决的上述问题的启示。“饮料容器”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7具备创造性。其它证据公开的内容没有与“饮料容器”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特征,本案无效宣告请求人也没有将这些证据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使用,故其它证据相结合或与对比文件1、2、7结合均不能破坏“饮料容器”发明专利的创造性。“饮料容器”发明专利权利要求2是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饮料容器”发明专利权利要求3是与该专利权利要求1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3记载的是“所说的导管带有多个狭缝”,权利要求1记载的是“导管至少带有一个孔眼”,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是相同的;权利要求3比权利要求1多了至少有两个法兰在所说的咀段下方与开口密封连接段的上方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是在与权利要求1等同的技术方案上增加的一个附加技术特征,在“饮料容器”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专利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饮料容器”发明专利权利要求4——7是该专利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7也具备创造性。基于以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4930号无效决定。
上海紫江公司、杭州东昌公司、汕头虹桥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930号无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饮料容器”发明专利文件、第4930号无效决定、上海紫江公司提交的证据、杭州东昌公司提交的证据、汕头虹桥公司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时,应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规定的程序进行。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进行口头审理时,就细川洋行提出的意见陈述指定上海紫江公司、杭州东昌公司、汕头虹桥公司等无效宣告请求人在10日内进行答复。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5.1节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答复期限应为一个月,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此外,上海紫江公司、杭州东昌公司、汕头虹桥公司等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3年3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窗口提交了书面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当日作出第4930号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等到其指定的10日的答复期限届满就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的行为不符合《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且即使允许这样指定答复期限,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没有遵守其指定的期限,该委员会的行为是不符合行政规章规定的。但考虑上海紫江公司、杭州东昌公司、汕头虹桥公司等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3年3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的内容在其以前的意见陈述中已经说明,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收到上海紫江公司、杭州东昌公司、汕头虹桥公司等的意见陈述当日作出第4930号无效决定,其行为虽有不妥,但对上海紫江公司、杭州东昌公司、汕头虹桥公司的实体权利并无实际影响。
在评价发明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以该发明专利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是否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为标准。本案中,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碗形法兰的作用包括使容器两壁隔开以便保证用于液体流入或流出的通道,由于碗形法兰的阻挡作用,容器的两侧壁不能靠近该孔,从而保证容器内的液体能自由地流出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将带有孔的一定长度的管插入输液管的进口孔中,以便进一步将容器两侧壁隔开。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得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碗形法兰的作用是将容器两侧壁隔开,保证液体自由流出,而一定长度的管的作用也是保证液体自由地流出。根据对比文件1可以得出具有开口的一定长度的管插入容器中,可以保证容器内的液体自由流出。对比文件7公开的发明目的是使袋壁在受到压力时不致因为堵塞排出口而不能将袋内的容纳物排放干净。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一塑料或金属导管几乎伸入到外容器体底部,在导管壁上开有一系列纵槽,这些纵槽沿导管的周缘和轴向分布。对比文件7公开的技术方案也是为了使袋壁在受到压力时不堵塞排出口,而将袋内容纳物排放干净。“饮料容器”发明专利的发明目的是要将袋内充满内容物和排放内容物时能够排放干净。“饮料容器”发明专利与对比文件1和7相比,虽然该专利比对比文件1、7记载的技术方案多出一个将袋内充满内容物的目的,但是,对比文件1、7记载的容器也必须有充装内容物的环节,而该二对比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言而喻地能够达到将袋内充满内容物的目的,因此,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同的。将对比文件1和7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经创造性劳动可以得出“饮料容器”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该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