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北京军区总医院的主要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铁防、华筑信的主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9796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专利号为ZL94113219.6的“组合式自锁防旋转髓内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归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享有。
三、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李健民、李铁防、华筑信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李健民、李铁防、华筑信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锦川
审 判 员 魏湘玲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 Ο Ο 五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迟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