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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北京军区总院与李键明专利纠纷二审判决书
 
作者:北京高院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5-5-16 16:04:42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北小街2号。  

负责人程齐波,院长。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莉萍,女,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科研科助理员,住该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健民,男,194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退休人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南门仓5号3号楼1单元602。  

委托代理人赵元果,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铁防,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安贞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8号院45楼乙门1号。  

委托代理人赵元果,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筑信,男,194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常务副院长,住河北省保定市河北大学南院二区11号楼1单元302室。  

委托代理人赵元果,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简称北京军区总医院)、上诉人李健民、李铁防、华筑信因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9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6月2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军区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张莉萍,上诉人李健民、李铁防、华筑信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元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同时为全军创伤骨科研究中心。1983年李健民被调入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工作,曾担任骨科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2001年2月退休。   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发现使用梅花髓针治疗股骨骨折在防旋转及防短缩能力方面存在缺陷,遂组织人员对此课题进行研究。经过该单位胥少汀、李健民等人多次研究、实验及临床应用,并在时任河北大学力学系教授的华筑信及此前曾在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进修的李铁防的参与下,于1989年前后初步研制成功了“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1989年12月31日,北京军区总医院将该技术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1991年3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证书载明的设计人为李健民、华筑信、胥少汀。李健民系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中心研发上述专利技术的主要人员。1992年到1993年间,北京军区总医院在为病人治疗骨折疾病时,多次在临床治疗中使用了上述“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技术。1995年12月31日,该实用新型专利因未按时交纳年费被提前终止。  

1994年12月28日,李健民、李铁防、华筑信及案外人邹德威共同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组合式自锁防旋转髓内针”发明专利, 2002年5月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4113219.6,李健民、李铁防、华筑信、邹德威为该专利的权利人。“组合式自锁防旋转髓内针”发明专利在“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实用新型专利的基础上,增加了具有自锁功能的部件。  

2003年11月13日,邹德威出具书面声明:承认“组合式自锁防旋转髓内针” 发明专利(94113219.6)的专利权归北京军区总医院所有,同时放弃该专利权人身份,但保留专利发明人身份,并协助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经查,邹德威一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06医院工作,现任该院院长。   北京军区总医院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本案专利程序,交纳了600元相关费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北京军区总医院指控李健民、李铁防、华筑信擅自将北京军区总医院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此种情形属由持续性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在涉案专利权利有效期内,本案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并非单纯的医疗科室,它同时也是全军从事创伤外科研究的基地,承担着一定业务范围内的科研任务。李健民的本职工作虽是医生,但其自1989年起即在北京军区总医院的主持下从事“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的研究开发及临床应用工作,是北京军区总医院享有专利权的“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研发人员。  

双方诉争的“组合式自锁防旋转髓内针”发明专利是在“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实用新型专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该专利获得授权说明该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北京军区总医院主张李健民、李铁防、华筑信以“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技术方案申请涉案发明专利,缺乏依据。  

本案发明专利是在北京军区总医院享有专利权的“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的发展与改进,李健民不仅是“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的主要研发人员,也是应用“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进行临床治疗的实践者,其在治疗中发现的“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存在的问题正是涉案发明专利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因此应确定李健民参与了涉案发明专利的研发工作。  

李健民在北京军区总医院工作期间,其本职工作除作为医师的医疗工作外,还应包括其所在骨科的医疗技术研发工作。因此,李健民对“组合式自锁防旋转髓内针”发明专利技术研发工作的参与应属其本职工作范畴。基于李健民职务发明的工作性质,北京军区总医院应系涉案“组合式自锁防旋转髓内针”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之一。  

由于李铁防、华筑信均提交了与该发明专利相关的手稿或设计图纸,北京军区总医院也未就此提供相反证据,因此李铁防、华筑信均应为涉案发明专利的设计人。由于李铁防、华筑信并非北京军区总医院的职工,其二人行为并不具有北京军区总医院职务行为性质,北京军区总医院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二人参与涉案发明专利研发工作系受北京军区总医院的委托或存在其他情形,故二人系以个人身份参与该发明专利的研发工作,应认定二人均为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之一。  

鉴于案外人邹德威已声明放弃其就涉案专利享有的共有权,故认定涉案“组合式自锁防旋转髓内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应归属于北京军区总医院与李铁防、华筑信共同所有。   北京军区总医院提出的由李健民、李铁防、华筑信负担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中止本案专利程序的600元费用的主张,理由正当,该费用作为北京军区总医院合理费用支出,应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专利号为ZL94113219.6的“组合式自锁防旋转髓内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归北京军区总医院与李铁防、华筑信共同所有;(二)李健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军区总医院赔偿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六百元;(三)驳回北京军区总医院的其它诉讼请求。   北京军区总医院、李健民、李铁防、华筑信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军区总医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专利号为ZL94113219.6的“组合式自锁防旋转髓内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归北京军区总医院享有,判令三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中止程序所支付的费用600元。其理由是:1、“组合式自锁防旋转髓内针”与“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一样是上诉人组织研发的科研课题和项目,属于职务发明创造。2、无任何证据证明李铁防、华筑信对争议专利做出创造性贡献,认定其为共同权利人无事实根据。3、李铁防、华筑信取得争议专利权无法律和合同依据。4、李铁防、华筑信二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参与了争议专利的核心研发工作,对专利做出了独创性的贡献,且李铁防、华筑信二人被列为专利权人系李健民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故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举证证明李铁防、华筑信没有做出独创性的成果,不合法也不合理。李健民、李铁防、华筑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确认李铁防和华筑信二人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驳回北京军区总医院的各项诉讼请求。其理由是:1、原审判决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和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混为一谈,对北京军区总医院起诉的诉讼时效问题认定错误。2、大量证据尤其是手稿和图纸证明,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是李铁防和华筑信二人;原审判决认定李健民是涉案专利的设计人和权利人,与事实不符;李健民只是召集人,不是发明人;即使李健民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之一,原审判决的认定也是错误的,因为北京军区总医院在一审中未举出研制涉案专利发明是分配给李健民的任务的证据,判决也未指出作为一位医师所作出的有关医疗器械的发明是其本职工作的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为医院医治创伤的专业科室。197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决定由包括北京军区总医院在内的几个单位组建创伤外科中心。1981年,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批准成立“全军创伤外科专科中心”,并计划使该专科中心在五年内成为全军创伤外科专科医疗、训练、科研的主要基地。2001年,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批准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军创伤骨科研究中心”。 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拥有从事相关研究的专门的设备。  

李健民于1983年调入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工作,曾先后担任空军总医院骨科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2001年2月从北京军区总医院处退休。  

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的工作人员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发现,使用梅花髓针治疗股骨骨折在防旋转及防短缩能力方面存在缺陷,遂进行这方面的研究。1989年前后,经过北京军区总医院工作人员胥少汀、李健民等人多次研究、实验及临床应用,在时任河北大学力学系教授的华筑信及此前曾在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进修的李铁防的参与下,“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初步研制成功。1989年12月31日,北京军区总医院将该技术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1991年3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证书载明的设计人为李健民、华筑信、胥少汀。李健民系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中心研发上述专利技术的主要人员。李健民在二审庭审中称“髓内针的研究一直在空军总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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