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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通诉专利复审委员会计算机硬盘读写控制装置专利无效案
 
作者:北京法院网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5-1-19 17:35:14
 


  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是关于内存的分区写保护,而且仅仅提到了保护区的上界地址和下界地址,它甚至无法覆盖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任一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并无任何技术启示可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联想到对比文件4。通过后来专利的上位表示MEMORY这个词(1993年),就可以认定MEMORY这个词在1966年专利中的真实意思包括“硬盘”是错误的。且对比文件4认为使用内存保护区的上界地址和下界地址通过大小比较来给出违例信号是一个不好的技术方案,该专利的发明目的就是使用相等比较来改进的技术方案。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任一技术特征均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4所披露,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比文件1、4和公知常识,不经过创造性劳动,不可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评价也有错误,如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则该权利要求共有7个技术特征,其中技术特征1~5与对比文件1、2、4组合方案构成等同,技术特征6、7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这一逻辑违反了专利法和《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四、本专利是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创造性发明。1、在计算机硬盘安全技术的发展历史上,技术人员有四个技术上的偏见:偏见一:计算机安全都是建筑在CPU安全和内存安全的基础上,只要为计算机CPU及内存提供安全手段,操作系统没有错误,计算机自然就安全;偏见二:在计算机安全中,提供文件读写保护是基本的功能,达到保护文件读写的目的,就必须从硬件上控制硬盘上每个扇区的读写;偏见三:硬盘安全手段只要写保护就足够了,也只能使用硬盘写保护手段;偏见四:计算机只需要一个保护区就足够了。本专利正是克服上述四个技术偏见才得到的发明。2、本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可以实现网络的单硬盘物理隔离,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3、本专利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以本专利加上必要的网络转换装置,构成单硬盘物理隔离卡,并通过国家保密局的物理隔离技术鉴定,在全国大多数省市级机关,国务院机关和中央机关中使用。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综上,邵通请求法院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941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提交的书面答辩中除坚持其在第5941号决定中阐述的理由外,针对邵通的起诉理由辩称:无效阶段,伟思公司提交了对比文件1完整的中文译文,该中文译文已被转与邵通,且邵通未提出异议,因此,第5941号决定中对对比文件1的引用并没有超范围。伟思公司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在意见陈述书中对对比文件4的相关部分进行了翻译,对该翻译邵通曾经提出异议,并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了自己认为正确的译文,对此,李渤在口头审理中针对邵通译文中对“memory”的翻译也提出了异议。可见,对比文件4可以作为对比文件使用。因此,第5941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邵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维持该决定。


  第三人李渤述称:一、对比文件4在第1栏第16-22行将“memory”一词描述为“众所公知,今天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使用存储设备(storage device),即通常所称的‘存储器(memory)’来保存装置中所采用的或由装置进行操纵的多项信息。存储器包括多个可寻址的位置,每个位置适于以多个二进制比特的形式来存储通常被称为‘字’的一项信息。”可见,这里的“memory”是广义上的存储设备,不能狭义地理解为“内存”。二、本专利不是克服技术偏见的发明:1、邵通在起诉书中称本专利克服了多种技术偏见,但在申请文件中却未对所谓的“技术偏见”做出任何描述或解释。对于所谓技术偏见的客观存在性、以及所请求专利是如何克服所谓偏见的,邵通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2、邵通主张物理隔离才是对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的好的解决方案,并称本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但是邵通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941号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第三人伟思公司述称:一、对比文件4为我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我公司与李渤的证据可以组合使用,且没有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使用证据时,只能使用请求人提及的部分。我公司在2003年7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在具体意见陈述中对对比文件4中所使用部分进行了翻译,我公司也仅仅使用了对比文件4翻译的部分,因此,仅提供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是符合《审查指南》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二、关于修改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的范围。根据原告的描述,本专利审定文件中“所述的硬盘读写操作的磁道号是从硬盘适配器向硬盘驱动器传送的读写信号中取得的”,是从专利公开文本中“对于其他的硬盘读写标准(例如SCSI、ESDI等),总是可以从计算机通过I/O口向硬盘控制单元发出的指令序列中,得到要进行读写操作的磁道号和读写请求的信息,这样就可以进行合法性判断以及上述的各种控制。”导出的,也就是说,审定文件中的内容并没有在公开文本中得到充分地公开,必须通过推导,才有可能得出审定文件中权利要求4的技术内容。计算机I/O口是用以实现计算机与外部世界通信的接口,硬盘控制单元可理解为包含所有完成硬盘读写操作的相关设备;计算机I/O口包含:IDE接口、SCSI接口、串口、并口、USB口、IEEE1394口等等。这样,通过阅读本专利的公开文本说明书,也可以推导出:1、硬盘的读写操作的读写指令以及磁道号可以从并口向硬盘驱动器传送的信号中取得;硬盘的读写操作的读写指令以及磁道号可以从串口向硬盘驱动器传送的信号中取得;硬盘的读写操作的读写指令以及磁道号可以从USB口向硬盘驱动器传送的信号中取得。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本专利的公开文本说明书,并结合其所掌握的知识,并不能唯一地、毫无疑义地推导出审定文件中的内容。三、关于创造性。我公司坚持在无效请求时提出的观点。包括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方式,只要在公开出版物上公布了其具体内容即可,而不论作者对其是持肯定还是否定的态度,均可以引用。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引用美国专利5144660是正确的。


  综上,我公司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941号决定对证据的采信无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10月7日,邵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计算机硬盘读写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即本专利),该申请于1997年10月29日公开,2000年6月14日被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邵通,专利号为94111461.9。授权权利要求为:


  “1、一种与用于控制软硬盘读写的软硬盘适配器单元一起使用的计算机硬盘读写控制装置,包括:
  用于设置硬盘受保护区域的首、尾磁道号的装置;
  用于存储硬盘读写操作的磁道号的装置;
  合法性判断装置,用于将所述存储读写操作磁道号的装置中存储的磁道号与由所述设置装置设置的受保护区域的首、尾磁道号比较,确定该读写操作磁道号是否落入受保护区域内从而判定该读写操作是否合法;
  非法操作禁止装置,用于根据所述判断装置判定的结果,合法时允许该读写操作进行,非法时禁止其进行。
  2、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锁,用于设置所述装置的工作状态,当该锁闭合时,所述读写控制装置为有效状态,可以根据对读写操作请求的合法性的判断控制对硬盘的读写操作,当该锁开启时,使读写控制装置为无效状态,无法干涉硬盘读写操作。
  3、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硬盘读写操作的磁道号是当计算机通过总线向硬盘适配器发送读写信号时从总线上取得的。
  4、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硬盘读写操作的磁道号是从硬盘适配器向硬盘驱动器传送的读写信号中取得的。
  5、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设置装置包括一个拨动开关。
  6、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设置装置包括一个寄存器,用于存储受保护区域的首、尾磁道号。
  7、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与硬盘适配器一起做成一个具有判断硬盘读写是否合法的硬盘适配器单元。
  8、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非法操作禁止装置是一分别与合法性判断装置和硬盘适配器单元连接的或门,其根据所述判断装置判定的结果,合法时允许该读写操作进行,非法时产生一个复位信号给硬盘适配器单元,使硬盘适配器单元不能进行非法工作,从而使非法读写操作不能执行。
  9、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非法操作禁止装置是一分别与合法性判断装置和硬盘驱动器连接的或门,其根据所述判断装置判定的结果,合法时允许该读写操作进行,非法时产生一个封锁信号给硬盘适配器单元,封锁硬盘适配器单元的数据向硬盘驱动器的传送,从而使非法读写操作不能执行。
  10、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硬盘读写控制装置,可以单独地做成一个卡,也可以做在显示卡或通信卡上,或者与各种计算机多媒体卡合并为一个卡,或者与计算机主板做在一起形成一个全合一主板,或者直接做在硬盘上。”


  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硬盘读写操作的磁道号是从硬盘适配器向硬盘驱动器传送的读写信号中取得的”未记载在原始公开的说明书中。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对于其他的硬盘读写标准(例如SCSI,ESDI等),总是可以从计算机通过I/O口向硬盘控制单元发出的指令序列中,得到要进行读写操作的磁道号和读写请求的信息,这样就可以进行合法性判断以及进行上述的各种控制。”另经本院审查,在该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何种技术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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