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高行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1805号。
法定代表人杨宗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海寅,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聂春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方捷,男,30岁,汉族,上海中鼎照明有限公司经理,住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324弄2支弄17号603室。
委托代理人方道腴,男,60岁,汉族,上海复旦大学教授,住上海市天山路938弄11号103室。
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简称飞利浦亚明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行初字第1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飞利浦亚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海寅,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蒋彤、聂春艳,原审第三人方捷及其委托代理人方道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方捷于1993年4月28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名称为“整体式双U形节能荧光灯”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3225631.7,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4月27日,专利权人为方捷。本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一种整体式紧凑双U节能荧光灯,由双U形荧光灯管、固定灯管用的塑料上盖和安置镇流器的塑料下壳组成,其特征在于上盖的上边部分为方柱形或圆柱形壳体,壳体的左边部分开有两个圆孔,孔径略大于荧光灯管管径,右边部分开有一个椭圆形孔;上盖的下口为一圆形或正方形倒置盘状体,外周边有一圈凸筋;双U形灯管封有灯丝电极的两支管脚借助粘接剂封装于上盖的两个圆孔内,灯管的与两灯脚同端的灯管弯曲部分借助粘接剂封装于上盖的椭圆形孔内;下壳的上口形状与上盖的下口形状配合,下壳上口的内周边有一圈凸筋,上盖的下口与下壳的上口通过凸筋成弹性卡接。”
本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现有的双U形节能荧光灯(SL灯)的灯管由玻管经弯曲而制成,灯管的封有灯丝电极的两支管脚或是夹持在定位构件上,或是粘接于定位构件的两个圆孔内,从而实现对灯管的装架。由于这种灯的灯管仅有两支管脚与定位构件固接,灯管的装架不够牢固,受到横向振动、轻微受力或碰撞时灯管容易碎裂。这种灯一般外加玻璃或塑料罩壳,灯的装拆也很不方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装架牢固、结构紧凑、不带外罩壳的整体式双U形节能荧光灯。”
1998年8月16日,飞利浦亚明公司以本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该证据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李先粟证言:李先粟出具的《关于“整体式双U形式节能荧光灯”有关情况》的证言;
第二部分为国际光源会议展示的灯管照片;该照片展示的灯管为双U形灯管。其灯管与上盖的固定是将两灯脚及灯管的排气孔封装于上盖的两个较大圆孔和一个较小圆孔内。
第三部分为李先粟论文:李先粟在国际光源会议上发表的《一种新型低瓦数荧光灯》会议论文的外文原本及中文译本;该论文登载的灯管图片为U形灯管,其灯管与上盖的固定是将灯脚及灯管的排气孔分别封装于一个较大的圆孔和一个较小的圆孔内。
附件2、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CN3022363D,该外观设计的名称为“灯管管座的壳体”,专利号为ZL93300766.3;申请日为1993年2月5日,授权公告日1993年12月1日;
附件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报CN2107062U,1992年6月10日公开;
附件4、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报CN87209826U,1988年2月3日公开;
附件5、《紧凑型节能荧光灯技术大全》,李全兴编,1991年12月出版;
附件6、美国专利4375607(1983年公开)和4503360(1985年公开)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