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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姆龙株式会社诉北京某公司外观设计侵权案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5-13 15:23:30
 

    三、驳回原告欧姆龙株式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260元,由被告北京三和松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市西红柿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博杰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承担1001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上列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由原告欧姆龙株式会社承担5250元(已交纳)。审计费90000元,由被告北京三和松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市西红柿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博杰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欧姆龙株式会社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北京三和松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市西红柿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博杰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26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赵  明

                         二 O O 四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江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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