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驳回原告欧姆龙株式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260元,由被告北京三和松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市西红柿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博杰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承担1001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上列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由原告欧姆龙株式会社承担5250元(已交纳)。审计费90000元,由被告北京三和松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市西红柿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博杰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欧姆龙株式会社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北京三和松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市西红柿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博杰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26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赵 明
二 O O 四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江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