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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06-3-28 17:17:47 |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8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伊莱利利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伊莱利利公司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第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黄楼支行;户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4537-48),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刘晓军
人民陪审员 李 渤
二 ○ ○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陈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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