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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古诣图纹设计有限公司诉陈晓东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 作者: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06-4-23 11:23:3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告陈晓东在将选片软件的著作权转让给艺匠公司之后,已不再享有选片软件的著作权,故被告陈晓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选片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撤销事宜。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陈晓东办理选片软件登记的撤销手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确认,徐静在(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26号一案中演示的软件是套版软件,并非选片软件。徐静在该案中亦未提供选片软件的目标程序。因此,原告在本案中依然负有证明被告陈晓东将选片软件提供徐静使用的举证责任。仅凭徐静在(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26号一案中向本院提供的选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尚无法证明被告陈晓东将选片软件提供徐静使用。故本院对于原告认为被告陈晓东向徐静提供选片软件,构成违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次,被告陈晓东作为知羽公司的股东及知羽公司对外许诺销售解决方案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被告陈晓东向知羽公司提供了选片软件。故本院对于原告认为被告陈晓东向知羽公司提供选片软件,构成违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再次,《数码影像宝典》宣传册、《影楼视觉》杂志上的广告主是知羽公司并非被告陈晓东。且被告陈晓东、知羽公司辩称所宣传和许诺销售的软件是解决方案,并向本院提供了解决方案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对此,原告并无确切证据予以反证。故本院对于原告认为被告陈晓东未经原告许可在宣传册及《影楼视觉》上宣传和许诺销售选片软件,构成违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陈晓东对外销售了选片软件,故本院对于原告认为被告陈晓东对外销售选片软件,构成违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陈晓东应当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依法办理选片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撤销事宜。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晓东办理撤销其注册登记的选片软件登记证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陈晓东对选片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亦未造成原告损失,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而原告诉请被告陈晓东的其他违约行为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晓东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均难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晓东在《影楼视觉》杂志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协议书中并未约定被告陈晓东应就其选片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行为承担赔礼道歉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晓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IPHOTO全数码摄影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022729号,软件登记号:2004SR04328)软件登记的撤销手续; 二、对原告上海古诣图纹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原告上海古诣图纹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10元,由被告陈晓东负担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芮文彪 代理审判员 韩天岚 代理审判员 何 渊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申静芬 书 记 员 黄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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