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图行天下公司和新图行天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软件程序与“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的软件程序并不一致,是为应付诉讼而临时编制的仅能实现部分功能的不完整的程序,原审根据涉案部分程序的演示情况认定二者一致,证据不足;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软件光盘中包括三个与上诉人软件中的模块完全相同的功能模块,原审判决以上诉人未就此提出请求为由,对此不予处理是错误的,其原审诉讼请求涉及涉案Go2Map-MIP软件的全部权利;上诉人原审提交的经公证的精伦公司的网址及页面显示表明精伦公司网站后台使用了涉案Go2Map-MIP软件,原审以证据不足以认定精伦公司服务器中安装了涉案软件为由驳回上诉人原审相应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精伦公司共同辩称:金启元公司的GS-GMS for Java软件是其自行开发的产品,与上诉人涉案软件的开发语言、基础平台和运行平台完全不同。上诉人原审审理期间未对金启元公司提交的软件与“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软件程序的一致性提出异议,其相应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涉案三个功能模块是金启元公司的工作人员失误拷入的,并非金启元公司涉案软件源程序的组成部分,上诉人也未就此提出明确的请求,原审对此处理是正确的;精伦公司所使用的是金启元公司提供的GS-GMS for Java软件,并未使用上诉人的涉案软件。
本院经审理查明: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图行天下公司与新图行天下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GS-GMS for Java软件源程序与“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的软件程序的一致性进行对比,并对该源程序与Go2Map-MIP软件源程序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对比。
经查,原审审理期间在法院主持下比对双方软件程序后,图行天下公司与新图行天下公司明确演示过程系用金启元公司提交的源程序现场编译生成程序后进行的,二者使用的开发语言完全不同,因此没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相关程序及文档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上诉人新图行天下公司作为涉案Go2Map-MIP软件的著作权人,其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新图行天下公司授权图行天下公司对该软件享有专有使用权,因此上诉人图行天下公司有权对发生在其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GS-GMS for Java软件源程序与“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的软件程序是否一致,该源程序与上诉人主张权利的Go2Map-MIP软件源程序是否同一;GS-GMS for Java软件的程序和相关文档与Go2Map-MIP软件的相应程序及文档是否同一,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和精伦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涉案软件源程序光盘中所包括的三个功能模块是否侵犯了上诉人的相关著作权;被上诉人精伦公司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Go2Map-MIP软件,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关于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GS-GMS for Java软件源程序与“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的软件程序是否一致问题。根据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的情况,运行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提交的涉案软件源程序对相应数据进行处理,能够重现公证书中所记载的各项功能。虽然现场勘验并未涉及公证书记载的功能之外的部分,但上诉人用以指控侵权的公证书中所涉及的“精伦信息公话”服务的相关功能都得到了重现,据此不能得出该源程序与“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的软件程序不相一致的结论,且上诉人也未就“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软件的程序提供其他证据。因此,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GS-GMS for Java软件源程序与“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的软件程序应具有一致性。上诉人提出该源程序系为应对本案诉讼而临时编制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关于GS-GMS for Java软件的程序和相关文档与Go2Map-MIP软件的相应程序及文档是否同一,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和精伦公司是否应就其涉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涉案软件的源程序与上诉人主张权利的Go2Map-MIP软件源程序的开发语言并不相同,显然二者相应的程序并不同一,上诉人主张金启元公司侵犯了其涉案软件程序的著作权,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鉴于上诉人在原审审理期间已经明确由于开发语言不同,对二者是否同一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其提出的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源程序与“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的软件不具有一致性的主张也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对其二审审理期间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的GS-GMS for Java软件的相关文档与上诉人的Go2Map-MIP软件的相应文档是否同一问题,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上诉人新图行天下公司系Go2Map-MIP软件相应文档的著作权人,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的涉案软件文档中的《应用开发指南》与上诉人涉案软件文档中的《Go2Map-MIP应用开发指南》的部分内容基本相同,除删减部分内容并替换软件名称和参数等部分文字外,其文字表达基本相同。虽然金启元公司主张由于两软件功能相同才导致相关文档的有关定义等内容的相近,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因此,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侵犯了上诉人新图行天下公司对涉案软件文档中的《Go2Map-MIP应用开发指南》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金启元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文字数量、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等因素酌情确定,并无不当。鉴于涉案GS-GMS for Java软件的著作权人为金启元公司,被上诉人精伦公司作为该软件的用户,不应对其中的侵权文档承担法律责任,上诉人提出请求判令精伦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诉讼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图行天下公司作为涉案软件Go2Map-MIP的专有使用权人,有权对其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图行天下公司在其授权范围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涉案软件Go2Map-MIP(包括程序及文档)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软件。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的涉案软件文档中的《应用开发指南》与上诉人涉案软件文档中的《Go2Map-MIP应用开发指南》基本相同,而上诉人的涉案软件文档包括《Go2Map-MIP应用开发指南》在内的五册文档,上述文档内容尚未构成涉案软件Go2Map-MIP文档的实质部分,故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的涉案行为并未侵犯涉案软件文档的专有使用权,上诉人图行天下公司的相应诉讼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涉案软件源程序光盘中所包括的三个功能模块是否侵犯了上诉人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问题。虽然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涉案软件源程序光盘中包含Go2Map-MIP软件中的三个功能模块,且金启元公司认可上述功能模块是自网上下载取得的,但原审法院进行的现场勘验表明,该功能模块并非金启元公司涉案软件的组成部分,与该软件的运行无关,也与上诉人原审指控的金启元公司将涉案软件提供给精伦公司用于“精伦信息公话”服务缺乏关联,因此,原审法院以新图行天下公司与图行天下公司未明确就此提出诉讼请求而不予处理是正确的。上诉人新图行天下公司和图行天下公司提出上述功能模块作为其软件的组成部分,其原审指控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应包括涉及功能模块的部分,其已就此提出明确请求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对其相应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被上诉人精伦公司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Go2Map-MIP软件,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虽然上诉人图行天下公司通过在IE地址栏内输入“mip6/mapProcess go2map.asp”等字符的形式,能够登陆到被上诉人精伦公司实现地图查询功能的网页,但仅仅根据键入字符与上诉人涉案软件名称的近似,并不能表明精伦公司所使用的程序与上诉人涉案软件程序相同或相近似,无法得出精伦公司安装使用上诉人涉案软件程序的结论,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精伦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软件提供“精伦信息公话服务”。因此,上诉人新图行天下公司和图行天下公司就此主张被上诉人精伦公司侵犯了其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新图行天下公司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就侵犯其对涉案软件文档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的诉讼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上诉人图行天下公司和新图行天下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四)、(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1 693.1元,由北京图行天下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新图行天下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8193.1元(已交纳),由金启元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11 693.1元,由北京图行天下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新图行天下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ОО五 年 四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