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育博盛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涉案方正世纪RIP 2.1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北京育博盛技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经济损失二十五万二千元;
三、被告北京育博盛技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千五百元人民币;
四、驳回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33元、诉讼保全费1827元,由被告北京育博盛技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二ОО四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冯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