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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判决第一案
 
作者:游闽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3-6-5
 

五. 本案的意义。

1、本案以判决的形式结束了“盗版有理”“盗版无理”之争

“盗版有理、无理”是软件行业争论以久的话题,其实质还是软件最终用户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之争,反对追究最终用户侵权的一方认为,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并不构成复制、并没有侵害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找不到追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的条款。本案以判决的方式明确否定了该观点,并第一次以判决软件著作权人胜诉的方式,告诉世人盗版软件最终用户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至此,在最终用户问题上,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终于从“纸上”走到“现实”,结束了盗版软件最终用户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之争

2、本案向软件行业展示了一条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现实途径

目前国内使用盗版软件的现象非常普遍,猖獗的盗版行为使得软件行业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软件企业为制止盗版软件的蔓延,一直尝试着通过各种途径打击盗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些较有实力的国外软件公司作出了诸多通过司法诉讼途径保护软件著作权的尝试,但此前都以失败而告终。本判例开创了通过诉讼途径打击最终用户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先河,为诸多软件企业寻求保护软件著作权、打击盗版的现实途径作出了成功示范。因此,今后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软件企业选择诉讼途径,追究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

3、本案为软件权利人通过非诉讼手段解决盗版问题提供了有力论据,增加了和解可能

在与侵权最终用户的正版化谈判中,有些最终用户对国内的司法现状比较了解,知道国内尚没有最终用户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因此有恃无恐,既不删除侵权软件也不接受权利人的正版要求,以往权利人对此往往束手无策。但本案判决生效后,通过对案件审理结果的宣传后,对侵权人具有较好的教育作用,大大增加了正版化谈判的和解可能。

六.结语

本案虽然以判决方式确立了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但由于最终用户侵权的特殊性与普遍性,针对最终用户的诉讼仍将是艰难而漫长的。反盗版不仅是司法部门的工作,更需要提高用户素质,只有用户抵制盗版才能真正消灭盗版,而这是需要政府部门、软件厂商、用户共同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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