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网络实名:知识产权律师网   [ ]
-
-
-
-
协力论坛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我所资深专利代理人罗大忱入川授课
游律师走近执业新人 三讲知识产权反响热烈
游闽键律师被聘为交大硕士生导师
游闽键律师为沪上律师讲解“网络时代的知产
协力所傅钢、林华出席“上海国际创意产业展
协力所为“上海电子艺术节”提供独家法律支
“规划与培养”——游律师为上海政法学子指
协力胜出“大富翁”商标纠纷案
游律师做客“东方大律师讲坛”——剖析《网
法家争鸣——游律师作客《21世纪经济报道》

书生公司又成被告 七作家索赔百万
我所资深专利代理人罗大忱入川授课
RIM不许LG手机以“黑”“莓”冠名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管辖法院将相对集中
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标准
外观设计侵权认定
最高法: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管辖法院将相对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红线距离腾讯有多远
“浪琴”域名案调解收场

 首页 > 商业秘密 > 基础知识 > 正文
 本站搜索

    

 
 
商业秘密的概念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2-20 14:04:58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
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5) 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上一篇: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
下一篇:商业秘密的类型
相关新闻
页面功能: 纠错〗   〖论坛〗   〖打印〗   〖关闭
 
公司介绍 - 联系我们 - 团队介绍 - [ ]
沪ICP备031030
知识产权律师网 © 版权所有: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法律咨询电话: 021-58871079 58870106  传真:021-5887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