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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3-8 9:41:21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月
26
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
26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于
4
月
1
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于
1990
年通过,
1991
年
6
月
1
日正式生效。随着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诸如数据库、多媒体、网络传输的开发与利用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
)等因素,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呼声渐高。
2001
年
10
月
27
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公布了第一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加强了著作权法保护和执法力度。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另据了解,此次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
6
章
61
条。这
6
章分别是:总则,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以及附则。著作权法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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