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工艺美术师在民间流传的佛像形象基础上创作了一系列雕塑作品,一家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其作品相近似的玉雕,工艺美术师遂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厦门市吉赟金玉雕塑有限公司侵犯了工艺美术师黄泉福作品著作权,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2005年11月、2006年3月,黄泉福创作完成了“皆大欢喜系列”弥勒佛和“清莲观音”雕塑作品,并在福建省版权局办理了作品登记。后来,他发现吉赟公司生产销售与上述作品极为近似的玉雕,厦门真如宝石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在其店内销售吉赟公司生产的玉雕。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黄泉福这两个系列的雕塑作品,是在传承民间流传的佛像形象的基础上的创作和突破,具有显著的独创性,依法享有著作权。吉赟公司提出其公司产品的头像位置与方向、人物衣纹等的不同,均是细节上的不同,没有涉及到作品的独创性。轻言放弃,积极应对,缜密分析,就能发现申请人的重大漏洞,从而为自己取得制胜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