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交通卡封面背景图侵权案近日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确为侵权 一审判广佛公司赔1.1万元,正在流通的卡未要求收回,原告吴劲不服提出上诉。
原告吴劲是佛山一家广告公司设计师。2006年6月28日傍晚6时,吴劲在自家小区楼顶,以佛山电视塔、岭南明珠等为主体,拍摄了一组晚霞城市风光照。随后,吴劲选了最满意的一张,并以网名“肯德鸡”和“大Ken”贴到C2000和佛山车迷网的论坛。
2008年12月,他发现了广佛公司所发行的交通卡封面背景图用的就是他上传到网上的照片。吴劲请求法院判令广佛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偿20万元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劲可以演示如何提取照片的Exif属性信息,同时还在C2000及天天新两个网站分别以网名“肯德鸡”、“大Ken”登录。证明照片是吴劲所拍。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考虑到涉案作品的拍摄对象是静态的地标性建筑物,且广佛公司是具有一定公益性的企业,广佛公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也没有给吴劲造成恶劣的影响等。同时,交通卡的发行售价,并非单纯的“卡价”,而是包含充值费及可退还的押金;发行总量也并非涉案交通卡的发行量,不能直接作为酌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广佛公司应赔偿吴劲损失1.1万元,律师费等合理开支2450元,同时立即停止发行侵权的交通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