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作者/公司
新 闻
下载
论坛
|
English
|
日本語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专 利
|
商 标
|
版 权
|
软 件
|
诉讼争议
|
综合讯息
|
I P 国际
观察评论
|
不 正 当
|
地理标志
|
反 垄 断
|
新法速递
|
经典案例
|
案例报告
|
专家专栏
协力新闻
|
学术探讨
|
文章发表
|
书籍出版
|
电子期刊
|
媒体关注
|
视频点播
|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业界资讯
>
商标
>
商标纠纷
> 正文
“审美”商标纠纷索赔1.3万元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3-29 9:30:11
因合作期满后被许可人继续使用审美商标,并将审美用作企业名称,审美美发公司将北京某审美美发中心起诉到法院,要求
1.3
万元的赔偿款。近日,丰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介绍,审美美发公司为“审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2002
年
11
月
21
日
获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主营业务之一为美容美发,经过多年经营,审美品牌在业内获得诸多荣誉,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服务得到广大消费者认可。
2005
年
5
月
17
日
,审美
公司与刘
女士签订《审美品牌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为
2005
年
5
月
17
日
至
2010
年
5
月
16
日
,
刘
女士以支付品牌使用费的方式有偿使用“审美”商标。合同履行中,
刘
女士在未经审美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审美”注册成企业字号,并在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使用审美商标。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要求审美美发中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含有“审美”字样的宣传片、会员卡、装修装潢,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共计
1.3
万元。
审美美发中心在庭上认为,公司和审美美发公司签了五年的合同,但在这五年里对方没有尽到合同义务和相关的技术支持,中心已经注册某审美美容美发中心,并获通过,不存在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审美美发中心坚持不同意更改企业名称,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上一篇:
服装商标“DP”终审被判撤销
下一篇:
中国足协夺“中超”商标案一审开庭
相关新闻
页面功能: 〖
纠错
〗 〖
论坛
〗 〖
打印
〗 〖
关闭
〗
公司介绍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沪ICP备07034312号
沪ICP备09002685号
Copyright © 2003-2010 by www.iprlawyer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识产权律师网 © 版权所有: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