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浦东法院受理的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少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指控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告则以该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为由进行抗辩。如执法人员在其经营部查扣涉嫌侵权的商品时未当场制作查扣物品清单,林因此在审理中提出物品被调包的抗辩意见。此外,我院发现该决定书将原告公司相关人员对查扣商品的商标真伪进行辨认的行为称为“鉴定”,有失严谨。为此,我院向该局提出两点司法建议:一、依法制作笔录、清单。建议执法人员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查封或者扣押涉嫌侵权的商品时,当场制作相关笔录和查扣物品清单,清单应反映查扣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等具体特征,并由执法人员及当事人签名确认。二、规范使用法律用语。“鉴定”通常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而商标权利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且并非法定的鉴定机构,其仅对查扣商品的商标真伪进行辨别而非鉴定。建议用“辨认”、“辨别”等词代替“鉴定”。
该司法建议已发送给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提示其研究处理。
消息来源:浦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