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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商标代理人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11-20 9:57:12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7日发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根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办法还规定,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如违反上述规定,商标代理组织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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