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三大能力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实施给专利审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对审查员正确审查和处理不同时期的专利申请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专利审查工作的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细化了专利申请、审查等方面的规定,对专利审查资源配置能力及对外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应对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给专利审查工作带来的挑战,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提高‘三个能力’上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部长葛树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适应能力
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是确保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平稳较快实施的关键。而保障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首要任务是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适应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能力。葛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加快《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进度,使审查指南与实施细则同步实施,二是组织专门人员对修改前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法条进行了认真梳理,在局内出台了《关于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过渡办法的操作办法》,明确了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原则、不同时期专利申请的审查操作原则,以及有关法条的引用办法,统一了专利审查尺度和标准。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组织编写了《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培训教材》,针对专利审查员开展了一系列法和细则实施培训,以确保修改内容的正确贯彻执行。
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资源配置能力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葛树表示,在方便申请人以“其他形式办理”专利事务,包括以电子交换等途径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未雨绸缪,先期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例如,在所建设的专利电子审批系统中充分考虑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使该系统能够满足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的需要。
此外,按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其他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工作安排等方面也作了调整。比如,按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向外申请专利需进行保密审查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了保密审查小组,并且在其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上进行了细化,同时还委托各专利代办处承担部分新申请的初步保密审查任务。各专利代办处在2010年2月1日后(含该日),已可受理带有《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新申请。不过,申请人仅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而不提交专利申请的,仍然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纸件形式递交或寄交。
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对外服务能力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能否顺利、平稳实施,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能力的一次大检验,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服务能力的一次大检验。葛树表示,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多项积极举措。比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日前发出了《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不再提交《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而只需在发明专利请求书第21栏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第18栏分别填写声明。《通知》重申,2010年2月1日后(含该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收取申请维持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四项费用。同时,《通知》还对申请专利及办理专利事务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按照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在办理专利事务时应当提交规定格式的表格。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组织修订了请求类、发出类等各类专利审查表格440余张,其中,请求类表格60余张,目前已全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上公布,供申请人下载使用。
此外,针对社会公众和广大申请人的新细则的相关宣传培训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比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已举办了一系列宣讲班、培训班等宣传培训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对专利申请审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几乎涉及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的所有业务,包括受理、收费、初审、流程等审查程序。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副部长胡文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审查内容及程序,增加了审查难度,对审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专利申请工作带来了变化,为此,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积极采取了多项举措,确保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顺利实施。
专利审查难度增加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了审查内容及程序。胡文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或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之前,应当先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因此需要增设向外申请的程序;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新增了对同日申请声明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新增了对遗传资源披露登记表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之一。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审查难度。”胡文辉表示,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二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第二条规定,除过渡办法中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对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专利申请的审查分别适用修改前或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专利申请的审查分别适用修改前或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因此,审查员需要按照不同情形,甄别法律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查的难度。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审查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胡文辉表示,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转为专利局自行审查确定。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承担了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以及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工作,这对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的审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专利申请变化多样
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尽可能使申请人更加便捷地申请专利,从而使我国的专利制度更趋合理,运作愈加顺畅。“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给申请人及代理人申请专利带来了变化。”胡文辉如是说。
据介绍,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六大方面:一是减少有关收费项目。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取消了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申请维持费等四项收费项目。二是放宽当事人享有优先权的限制。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其优先权有缺陷,只要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三是关于“遗传资源”披露的规定。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四是关于向外申请保密审查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事先经过专利局的保密审查,申请人需要填写《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申请人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五是关于提交同日申请声明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发明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分别填写声明。六是简要说明作为外观设计申请的必要文件。修改后的专利法将简要说明规定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而且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对简要说明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二条以及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于相同情形,可能由于申请日的不同,分别适用修改前或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而申请人以及代理人需要办理的手续、专利局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也不尽相同。
胡文辉表示,为了适应上述变化,申请人以及代理人应及时关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按照要求使用正确的表格,并且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了解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信息,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前往受理大厅以及代办处进行业务咨询。
多项措施适应变化
“为了保证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顺利实施,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积极采取了多项应对举措。”胡文辉表示。
据介绍,这些举措包括:适应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向外申请请求保密审查的新规定,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了适用于保密申请和向外申请请求保密审查的一套保密审查标准和保密审查流程,组建了保密审查组并确定了工作职能,及时开展了保密审查和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涉及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的修改内容,制定过渡规程以及相关问题的操作规范,明确并细化了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的审查标准和处理方式,以规范审查;加大培训力度,积极开展部级、处级培训,迅速提升审查能力,以尽快适应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更新了受理大厅宣传册的内容,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途径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知识,提高申请人办理专利申请相关手续的质量。
专利审查及复审工作呈现新变化
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正式实施,作为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这对专利法的实施起到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