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专  利 | 商  标 | 版  权 | 软  件 | 诉讼争议 | 综合讯息 | I P 国际
观察评论 | 不 正 当 | 地理标志 | 反 垄 断 | 新法速递 | 经典案例 | 案例报告 | 专家专栏
协力新闻 | 学术探讨 | 文章发表 | 书籍出版 | 电子期刊 | 媒体关注 | 视频点播 |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业界资讯 > 专利 > 转让许可 > 正文  
 

 
 
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限制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3-4 13:49:48
 

按照专利法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这里所指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规定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需要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是因为专利权涉及技术,而某些技术对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如果将该些技术转让给外国人而使得外国人对这些技术具有独占权,可能对我国的科技和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中国单位是指按照我国法律成立而具有我国国籍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还包括依我国法律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里所指的外国人亦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指所有不具有中国国籍的组织和个人,包括狭义上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 
 

 
上一篇:专利转让合同
下一篇:专利权的转让
相关新闻
页面功能: 纠错〗   〖论坛〗   〖打印〗   〖关闭
 
 

 
 
Copyright © 2003-2010 by www.iprlawyer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识产权律师网 © 版权所有: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