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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3-4 15:12:17
 

优先权包括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

所谓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必须是申请人要求享有的首次申请所在的国家与我国就优先权事项签订有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承认优先权。

优先权的期限,对于发明或使用新型而言是十二个月,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六个月。

申请人要求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专利申请应当是符合如下条件:

(1)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针对相同主题所提出的在先申请;

(2)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正规的国家申请;

(3)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类型必须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的申请类型可以相互转换,在先申请是发明的,在后申请可以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的,在后申请也可以是发明或实用新型。对于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的,在后申请可以是外观设计,但是,如果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而在后申请是实用新型的,在后申请不能要求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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