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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权的证据
 
作者: 来源:知识产权律师网 林华律师 日期:2006-6-8 17:52:51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专利申请前就使用专利技术的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先用权”,该行为人一般称为先用人。

 
先用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该技术成果应是先用人独立研究开发或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所得。如果以盗窃商业秘密等非法方式获得该技术成果则不产生任何先用权,行为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先用权的范围,学理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少争议。关键在于该技术必须严格限制在专利申请前原有的使用范围内进行,还是可以有所扩大。如果一家企业发明一项技术但不愿意申请专利,同时又担心其他人发明同样技术并申请专利会导致自己颗粒无收,就需要对自己在先使用的事实和使用范围保留足够证据。

 
一般来说,在先使用证据人要证明的事实包括

 
1.先发明的事实。做好所有研究相关的记录。技术开发记录越详细约好,包括有关构思、试验、试制、讨论、修改、到各种测试的各种文件、图纸、设备、样品、会议和通讯记录等等。其中开发过程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的记录都应该完整保留,以增强对在先发明事实的说服力。

 
2. 关于先用的事实。应该有足以证明专利产品生产、销售的证据。另外,还要保留证明专门生产专利产品或者主要用于专利产品的设备规模和生产材料购买。这对决定权利人今后能在多大范围内继续使用系争技术是关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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