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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2-16 10:12:21
 

编者按

  201121,修订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下称执法办法)正式施行。执法办法更好地适应了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需要,落实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对专利行政执法进行了完善。本报特邀请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对执法办法进行了解读,以飨读者。

  明确立法宗旨

  相关规定:

  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专家观点:

  曹新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

  专利行政执法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也是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稿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起草的过程中,有关方面曾经就是否改革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过讨论。尽管最后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没有改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现状,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也没有对专利行政执法进行大的改革,但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此次颁布执法办法,其主旨就是为了使专利行政执法更加规范,真正起到保护专利权,维护社会正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执法办法第一条明确立法宗旨有三大意义:其一,确立制定执法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其二,指出制定执法办法的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三,肯定制定执法办法的作用是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执法办法的实施必将使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在规范、公平、效益的轨道上运行。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立法宗旨规定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对于实施法律具有纲领性和指引性,也鲜明地昭示了其规范的价值取向和目的。执法办法第一条明确立法宗旨,强调规范专利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实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好地实现专利法提升创新能力、增进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的目的。其中,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是首要宗旨,因为执法办法在性质上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部门规章,而且专门针对的是专利行政执法问题,而不是其他方面问题。如何更好地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贯彻实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提高执法效能,自然是专利执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执法办法在立法宗旨条款中还规定了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则体现了专利保护的利益平衡思想。执法办法对立法宗旨的完善,有利于明确专利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提高专利执法水平和效能。

  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

  执法办法的立法宗旨,是对执法办法任务的正确理解,体现了对专利案件中私权和公益两方面的准确把握。

  我国之所以在专利领域确立行政执法的体制,是因为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权益。同时,由于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还体现了私权利与公众利益的博弈,执法办法需要对此加以考虑和衡平。对专利执法工作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平衡的要求,体现了立法者对专利行政执法规范作用和目的更深入的认识理解,表明我国的专利法律制度正在朝着交易规制与权利保护并重的方向发展。执法办法明确规定了专利行政执法的概念,划定了行政权力行使的范围和原则,规定了各级专利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在委托执法、海关协作等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尤其在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期限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完善。这些完善将能够更加有效地规范全国各级专利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并通过规范权力的行使,更好地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规定执法原则

  相关规定:

  执法办法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执法办法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专家观点:

  曹新明

  执法办法第二条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划分为三种,第三条针对三种不同的行政执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原则。上述规定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专利行政执法的规范意义。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而且对于不同的问题所采取的解决方式方法不同。基于此,执法办法首先将所有的行政执法工作划分为三种,然后针对不同种类的工作确立相应的处理原则,具有指导意义。第二,对有关当事人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的引导意义。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既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判专利侵权纠纷。现在,执法办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可以引导当事人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解决侵权纠纷。第三,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冒充专利行为的指导意义。冒充专利行为不同于专利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专利权属纠纷、职务发明奖励纠纷等,其主要原因在于冒充专利行为没有权利主体,只有冒充者。执法办法的规定,能够很好地指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冒充专利行为的处理。

  冯晓青

  上述规定体现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专利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其中,关于专利纠纷的调解,执法办法规定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这一规定强调了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自愿和合法原则,在弄清是非曲直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关于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执法办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这一规定强调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和及时处理,有利于保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时、有效并公正地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执法办法规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规定除了吸收一般的处理专利侵权的原则外,还强调处罚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对应等原则,有利于公平、公正地处罚假冒专利行为,既使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又不至于使其受到与其侵权性质、程度、情节不相符的处罚。

  黄武双

  对三种行政执法行为应遵循的原则进行分别表述,很好地体现了三类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共同点和特殊性。具体说来,专利纠纷的调解是双方自愿请求行政机关进行的行为,需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双方进行调解,否则就是对行政权力的滥用。此外,行政调解不是私权之间合意的结果,而是公权与私权妥协的结果。因此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内容等方面受到较多的限制,不能是无原则地和稀泥,而是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进行。因而对调解专利纠纷突出了自愿、合法的原则。而专利侵权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一旦查处不及时,造成侵权产品流入市场,将给当事人、社会公众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行政执法中需要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最后,对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执法办法补充了适当性原则,即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是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专利执法领域中的应有体现。

 

强化执法职责

  相关规定:

  执法办法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执法办法第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执法办法第四十条: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协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专利案件的,可以请求海关提供协助。

  专家观点:

  曹新明

  上述规定将我国全国范围内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构筑成了一个高效、灵活、严密的保护网或者运行机器,避免了各自为阵的行政执法状态,使得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真正发挥其保护专利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第一,主动查处。一般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采取被动原则,经由专利权人请求才受理,并根据其请求进行处理。而执法办法第五条,赋予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处理或者查处专利侵权行为的权力。第二,协调查处。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普通专利纠纷或者冒充专利行为,可以由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之间进行协商处理或者查处。但是,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重大专利纠纷或者冒充专利行为,则可以由有关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另一方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第三,协助查处。海关是负责管理货物进出口工作的机关。对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专利侵权行为以及冒充专利行为过程中,需要海关协助的,或者海关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协助的,彼此应当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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