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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际专利须过“保密关”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1-19 10:31:56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02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将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届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根据《细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新实施细则在申请的程序以及授权条件等方面也有新变化。比如,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中分别说明。申请人放弃已经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可授予发明专利权;一件外观设计中,多项相似外观设计应当与其基本外观设计相似,且不得超过10项;等等。

针对假冒产品,新实施细则也有详细的规定。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标识、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文书,以及故意让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的,均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不过,如果销售方事先不知情,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可免除罚款的处罚。

  为进一步鼓励创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新实施细则将取消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申请维持费等四项收费项目;放宽当事人享有优先权的限制,在请求书中错写、漏写申请日、申请号或者原受理机构名称等内容的一项或者两项,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改进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该法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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