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行业进入了战国时代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游闽键
本案是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原告的诉由是侵犯商誉。商誉侵权又被称为商业诋毁行为或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侵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其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十四条,即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誉,Commercial goodwill or Commercial reputation)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早在1620年就已出现在英国法院的判例中,在这个判例中法院把商誉定义为“顾客的友善看法和惠顾”。它是由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所作出的一种公正的、客观的评价,商誉代表着企业的形象、经营状况、产品形象、企业文化以及竞争优势,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商誉又分为商业信誉与商品信誉。
侵犯商誉的法律构成,在主体上要求侵权行为人是与被侵权人形成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这一点与侵犯名誉权的要求有所不同;在主观方面,要求侵权人存在侵权的故意与过失;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权人实施了具体的贬低他人商誉的行为。在本案中,瑞星发表了题为《奇虎360利用“后门”拿走了用户什么》,在这篇文章中,瑞星指出,360安全卫士在安装进用户电脑时,会私下开设“后门”,同时在该文中列举了后门软件的四大危害。并进一步指出,奇虎360利用后门监控网民信息。瑞星与奇虎同属杀毒软件行业,其公开撰文主观上显属故意,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将是其揭露的后门事件是否属实。具体而言,本案将围绕四个争议焦点事实进行调查分析:一是奇虎360是否存在瑞星所说的后门;二是瑞星是否夸大了后门的危害程度;三是如果后门存在,奇虎是否利用了这个后门,并实施侵犯了网民隐私信息的侵权行为;四是奇虎的前身是否实施了侵犯网民信息的行为。如果前述四点争议事实并不存在,都有可能导致瑞星的败诉。
本案的争议尚涉及另外一项权利,就是法人的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有原则性规定,即“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也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名誉权与商誉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权利人可以对此进行选择。
事实上早在2007年5月,瑞星就卷入了另一宗因口水战而引发的侵犯商誉诉讼。案件源起于星相继发表的一系列文章:“卡巴斯基雇佣论坛枪手恶意诽谤瑞星公司律师声明”、“瑞星悬赏100万征集更多证据卡巴斯基面临国际诉讼 瑞星悬赏公告”等文章。同年6月,卡巴斯基就瑞星损害卡巴斯基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方式以实现其不正当竞争目的的行为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卡巴斯基胜诉。其后瑞星不服判决,向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5月27日,案件被发回重审后由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做出判决,认为瑞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定瑞星向卡巴斯基公开道歉,并赔偿卡巴斯基经济损失451000元。
瑞星与奇虎之争只是互联网行业的缩影,随着中国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也进入了互联网行业的战国时代,先有搜狐、激动的反盗版联盟与优酷、土豆两大阵营宣战,现在又有了金山、瑞星、奇虎的混战。单纯产品与服务的竞争似乎满足不了互联网大佬的需要,网民的电脑在一次次的“被安装”与“被卸载”中承受着无序竞争的痛苦;网民在一次次口水大战中迷失了选择的方向。然而酣战中的大佬,似乎并不在乎网民的感受,因为网民对其而言不过是一种赢得广告投放的量化数字。个人隐私权、自主选择权、消费者知情权这些权利在大佬的竞争中都被作为攻击的武器,然而,大佬却从不真正的去尊重这些权利。战国时代始终是要结束的,结束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尽快制定行业竞争规则,通过行业自律,建立良性的竞争秩序;二是网民集体选择用脚投票,到时候国产软件又将失去来之不易的市场份额。我希望看到的是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