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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传真】“337调查”教会了中国企业什么?
2019-06-03 09:40:01
一、337调查是何方神圣?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如果ITC判定企业违反“337条款”,将采取制裁措施。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是否存在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是否存在其他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二、337调查的基本程序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调查的启动、答辩与应诉、披露、预审会议及证据提交、听证、裁决、上诉七个程序。具体而言:

 

(1)调查的启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原告企业(自然人)递交起诉状启动,二是ITC主动发起调查。在实践中,337调查基本上都以第一种方式启动。

 

(2)答辩与应诉。337调查答辩期非常短,在没有临时救济动议时,被告有20天答辩期,如果有临时救济动议,则只有10天。因此很多被告都选择不应诉,但是不应诉的话,ITC可以直接作出不利判决,进而采取制裁措施。

 

(3)披露。即各方当事人获得信息、搜集证据的过程。如果当事人认为待披露的文件(如通讯记录或者会议记录文件、专利分析报告、申请请求的分析文件、证明侵权或不侵权的分析报告、数据、研究报告等)中可能含有己方商业秘密,可以在调查开始前,向ITC提交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清单,在获得准许之后,相关文件可以不予披露。若未按要求在10日内进行披露,ITC可予以制裁。

 

(4)预审会议及证据提交。预审会议的目的在于简化和明确争议点和诉讼请求,确定听证范围,为下一步的听证做准备,同时还对证据或披露文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5)听证。听证会是337调查的审理程序,分为永久性救济措施的听证会和临时救济措施的听证会。听证会是在行政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基于证据进行辩论。

 

(6)裁决。裁决包括初步裁决和终局裁决,初步裁决是由行政法官对听证会提交的文件和证据进行综合考虑作出的。初步裁决作出后,ITC可以依申请或以职权作出复审。当事人不提出申请则意味着放弃今后任何上诉的权利。复审在事实和法律方面均不受初步裁决的限制。如果ITC复审裁定有违反337调查的行为,会将其裁决及其依据呈交总统。一旦总统同意,则 ITC 的复审裁决成为终局裁决。

 

(7)上诉。对于终局裁决的上诉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凡是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都可以上诉,但是原被告上诉的期限不同,上诉要求用尽所有可能的行政救济手段。
 

三、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1)和解。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双方签署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协议内容执行;另一种是同意令。[①]同意令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向ITC请求终止调查的书面文件,所以同意令也必须以和解协议为基础。

 

(2)排除令。根据适用对象不同,排除令可分为对物的普遍排除令和对人的有限排除令。[②]有限排除令主要用来针对由ITC程序中的被诉方制造、进口和销售的货物。普遍排除令范围更广,可以阻止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而不管其来源。因此,普遍排除令并不局限于 ITC的被诉方,是337调查程序下最强有力的救济方式。

 

(3)停止令。停止令是针对已经进入美国的产品,命令特定的当事人停止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进口到美国的被诉侵权产品,其效力及于美国境内[③]。停止令与排除令的差别在于,停止令下发后库存产品一般不能销售;而排除令下发后,被控产品不得入境。

 

(4)临时性救济措施。在调查程序进行过程中,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原告可以申请临时性救济措施,以减少损失,如申请对被告产品禁止进口、禁止销售或扣押等措施。但若因此给被告造成损失,在被告未违反“337条款”的情况下,原告应对其进行赔偿。
 

四、337调查经典案例

在337条款施行的这些年,发生了许多经典的案例,本文仅挑选近期发生的几个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

 

1、美企Vs.中国企业:Ultravision公司诉中国多家LED显示屏企业案

 

2018年3月,美国Ultravision公司向ITC提出调查申请,指控中国多家LED显示屏企业出口产品侵犯其LED模块化专利,请求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包括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洲明科技)在内的企业第一时间积极应对调查,在迅速建立集法务、知识产权、研发、市场一体的337项目组的同时,并主动联合其他7家企业共同应诉。最终,中国LED显示屏企业成功向ITC证明了相关技术是中国LED企业自主研发并先使用等事实,申请方Ultravision公司单方面无条件向ITC提交了撤案终止调查的动议。

 

这是一起典型的中国企业在337调查中积极应诉并全面成功胜诉的案件,给国内企业增强了信心,相关企业的应诉经验值得其他出口美国的企业学习与借鉴。

 

2、美企Vs.美企:美国高通公司诉美国苹果公司案

 

美国企业不仅会对其他国家的企业申请发起337调查,也会对本土企业申请。2017年7月7日,美国高通公司向ITC提出申请,指控美国苹果公司进口以及在美国国内销售的部分移动电子设备、射频及同类产品侵犯了其6项专利权,申请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以及向被诉方征收保证金。2019年4月,高通公司与苹果公司达成和解,宣布在全球范围内放弃一切诉讼。至此,两家公司专利权“世纪大战”就此落下帷幕。

 

3、中国企业Vs.中国企业: Autel Robotics公司诉大疆公司案

 

除了美国企业发起,我们还发现,实际上也存在其他国家企业申请337调查的案例。2018年8月30日, Autel Robotics公司向ITC提出申请,指控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无人机及其组件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通过查询,这家Autel Robotics公司其实为总部位于深圳的“道通智能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目前这一案件进展尚未有公开渠道进行报道,无论结果如何,本案都是中国公司在美针对中国公司发起337调查的典型案例。

 

根据经济观察网2017年的数据,针对中国企业的调查占美国发起的全部“337”调查的比重在明显上升,由2015年的29.4%,上升至2016年的40.6%,2017年上半年到48.1%,美国的“337”调查正在加大对中国商品的调查力度。[④]

 

 
 

通过上文的介绍可以发现,“337调查”程序节奏非常紧凑,对于被告举证要求也很高。站在被告席上的中国企业的确往往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无论是语言障碍还是法律隔阂,都会给中国企业造成不小的压力。但这绝不是中国企业不去应诉的理由,我们绝不应该被动“挨打”。通过典型案例我们也看到,已经有中国企业在这一调查程序中成功应诉,保障了自己的市场和合法权益。甚至有中国企业主动发起了相关调查。这样的转变,让我们看到已经有国内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已经开始将其作为有力的武器。

 

[①] 参见吴民平:《美国337条款法律研究》第56页,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②] 参见朱晓芳:《美国贸易法上的337调查及中国的应对》第17页,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③] 参见吴民平:《美国337条款法律研究》第79页,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④]http://www.eeo.com.cn/2017/0623/307070.shtml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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