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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享有视频成果利益就应当有义务审查视频内容是否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021-11-18 00:00:00

——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判决要点】

涉案视频均产生于斗鱼直播间,直播方与斗鱼平台签订的《斗鱼直播协议》中,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用结算以及直播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直播方在斗鱼公司平台提供直播服务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由斗鱼公司享有,即使按照斗鱼公司主张的更新后的版本中,规定斗鱼公司亦享有直播视频文件排他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授权许可。根据上述协议内容,斗鱼公司对上述视频成果享有利益,应当有义务审查前述视频内容是否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案例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3409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598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简介】

歌曲作品《小跳蛙》由彭钧、李润共同创作并收录于麒麟童公司制作发行的专辑《我们爱音乐》(ISBN978-7-7994-3346-2)中,麒麟童公司是该专辑的录音制作者,享有该专辑及其全部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斗鱼公司在未获得麒麟童公司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前提下,其斗鱼直播主播演唱歌曲《小跳蛙》的全部侵权直播视频,演唱为全部时长演唱,且播放有涉案歌曲原版伴奏,并与在线观看粉丝实时互动,接受粉丝巨额打赏礼物,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直播结束后形成的相应直播视频被制作并保存在斗鱼视频网站及互联网应用平台上,粉丝及网络用户均可以随时随地对该侵权直播演唱视频进行播放、下载和分享。斗鱼公司是斗鱼直播APP的著作权人及开发运营者,斗鱼公司与其斗鱼主播在长期的直播活动中,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演唱涉案歌曲,严重侵犯了麒麟童公司对歌曲依法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第一,麒麟童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第二,本案所诉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否为斗鱼公司;第三,如果斗鱼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麒麟童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录音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依法对录音制品中的录音享有的邻接权,包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取报酬的权利。根据涉案专辑《我们爱音乐》上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基础上,可以认定麒麟童公司是涉案歌曲《小跳蛙》的录音制作者,享有涉案歌曲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斗鱼公司提出麒麟童公司未提交官方版权登记证书,麒麟童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歌曲《小跳蛙》的相关权利并不明确,但斗鱼公司未举证推翻麒麟童公司的主张,故一审法院对斗鱼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

二、本案所诉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否为斗鱼公司

斗鱼直播平台上存放的涉案视频中存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小跳蛙》歌曲的内容,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进行浏览、观看、分享。这种行为显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对于由谁来承担因涉案视频侵权而引发的侵权责任问题,麒麟童公司认为斗鱼公司作为斗鱼直播APP的著作权人及开发运营者,提供直播平台和结算、受益系统,斗鱼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斗鱼公司认为斗鱼公司并非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涉案视频录音的播放者以及上传者皆显示是实际上传用户;斗鱼公司对涉案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已尽到了合理的监管义务,斗鱼公司在平台首页设置有畅通的侵权投诉渠道;斗鱼公司并未因涉案行为直接获益。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视频均产生于斗鱼直播间,直播方与斗鱼平台签订的《斗鱼直播协议》中,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用结算以及直播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直播方在斗鱼公司平台提供直播服务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由斗鱼公司享有,即使按照斗鱼公司主张的更新后的版本中,规定斗鱼公司亦享有直播视频文件排他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授权许可。根据上述协议内容,斗鱼公司对上述视频成果享有利益,应当有义务审查前述视频内容是否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斗鱼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将网络主播使用涉案歌曲《小跳蛙》的视频内容通过网络进行播放和分享,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视频内容,侵害了麒麟童公司对涉案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关于斗鱼公司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斗鱼公司侵害了麒麟童公司就涉案歌曲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麒麟童公司要求斗鱼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关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具体证据,麒麟童公司关于适用法定赔偿的主张予以准许。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到斗鱼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歌曲的市场价值,涉案视频传播、影响范围,本案涉及多次侵权行为,累计考虑赔偿数额等因素,酌情确定斗鱼公司赔偿麒麟童公司24000元经济损失。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请,由于双方均认可涉案视频已删除,一审法院不再重复支持。关于律师费,麒麟童公司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符合本案寻求救济之必要,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4 000元和律师费支出18 000元;

二、驳回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一审法院认定斗鱼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正确;二、一审法院关于斗鱼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数额是否合理。

一、一审法院认定斗鱼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正确

本案中,斗鱼直播平台上存放的涉案视频中存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小跳蛙》歌曲的内容,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进行浏览、观看、分享。该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视频均产生于斗鱼直播间,直播方与斗鱼平台签订的《斗鱼直播协议》中,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用结算以及直播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直播方在斗鱼公司平台提供直播服务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由斗鱼公司享有,即使按照斗鱼公司主张的更新后的版本中,规定斗鱼公司亦享有直播视频文件排他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授权许可。根据上述协议内容,斗鱼公司将前述直播过程形成的视频置于其经营的平台,供用户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地点浏览观看时,应当有义务审查前述视频内容是否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斗鱼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将网络主播使用涉案歌曲《小跳蛙》的视频内容通过网络进行播放和分享,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视频内容,侵害了麒麟童公司对涉案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一审法院关于斗鱼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数额是否合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关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具体证据,麒麟童公司关于适用法定赔偿的主张予以准许。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到斗鱼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歌曲的市场价值,涉案视频传播、影响范围,本案涉及多次侵权行为,累计考虑赔偿数额等因素,酌情确定斗鱼公司赔偿麒麟童公司24 000元经济损失,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关于合理支出,麒麟童公司提交了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一审法院判决斗鱼公司赔偿麒麟童公司合理支出180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斗鱼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由

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争议焦点

一、一审法院认定斗鱼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正确;二、一审法院关于斗鱼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数额是否合理。

判决要点

涉案视频均产生于斗鱼直播间,直播方与斗鱼平台签订的《斗鱼直播协议》中,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用结算以及直播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直播方在斗鱼公司平台提供直播服务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由斗鱼公司享有,即使按照斗鱼公司主张的更新后的版本中,规定斗鱼公司亦享有直播视频文件排他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授权许可。根据上述协议内容,斗鱼公司对上述视频成果享有利益,应当有义务审查前述视频内容是否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案件基本信息

程序

二审

一审案号

2019)京0491民初23409

二审案号

2021)京73民终598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洁、审判员姜丽娜、审判员李迎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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