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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钢律师受邀参加“上海市浦东新区第十二届学术年会”
2021-06-15 10:29:01

2021年6月10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第十二届学术年会——“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与企业IP创新运营论坛于上海通茂大酒店影视厅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办,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承办,合作单位有长三角知识产权发展联盟、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联盟。长三角产业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卢文军、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划处处长熊世伟、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江霞、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IP总监柏亚军、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总监高永志、华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程蒙、上海国际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田玮、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傅钢出席本次会议。


本次论坛围绕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运营能力的主题,深入解析国内外知识产权运营现状和发展趋势,研讨专利运营模式、路径、方法及管理工具的运用。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的实证研究,为上海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磋探讨和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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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知产委副主任傅钢律师受邀参与本次会议并以“简析《著作权法》修改对企业IP创新与运营的影响”为主题发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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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时隔十年后的首次修订。在这十年中,以“IP”为核心的泛娱乐产业成为文娱企业增长的新动力,考验着企业IP创新与运营的能力。在网剧、短视频、直播、游戏、自媒体、UGC迅速发展的产业背景下,此次《著作权法》的修订从客体类型、专有权利及权利归属规则等多方面对此前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了调整,对于企业IP创新与运营的能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此为背景,傅律师介绍了此次新著作权修订中涉及企业IP创新与运营的部分调整,并对这些调整将给企业IP创新与运营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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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傅律师介绍了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涉及的客体制度调整。新《著作权法》引入视听作品,扩大了视听作品的客体范围,并且相较旧法,新法更加强调表现形式优先。傅律师指出,表现形式路径的优先可以明确作品核心价值,有利于保护基于IP的原创作品。

接下来傅律师分别分析了作品类型法定和作品类型开放的优缺点,指出新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对突破现有客体类型的新的表达形式及时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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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傅律师从著作权法实践中存在的“制片者”概念缺少解释这一实际问题出发,探讨新《著作权法》对于权利归属和行使制度的调整。傅律师指出,新法在权利归属和行使制度上进行了三项调整:(1)视听作品权利归属细化(2)合作作品单方许可调整(3)新增职务表演法定归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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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律师认为,调整将带来以下三点影响:首先是新法对原有权利规则的补充和修改降低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的相关权利争议的发生;其次是增加了合作作品专有权取得难度;最后,由于整个著作权法律体系的调整尚未完成,仍需进一步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和实施。因此,对于企业IP创新与运营而言,权利取得相关协议的准确性和完备性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应当予以重视,并在充分熟悉新《著作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以清晰、明确的协议约定确保相关权利的有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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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傅律师谈到随着泛娱乐产业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广播权不覆盖非交互式有线传播的问题凸显。比如,网络直播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被归入2010年《著作权法》的任何一项专有权利中,产生了“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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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对广播权定义进行了修订,将非交互的信息网络直播行为纳入广播权调整。傅律师指出,本次修订后,“网络直播作品”的行为将被归入广播权控制范围,原有广播权的“缺口”被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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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傅律师指出2020年新修《著作权法》通过制度安排、惩罚力度、实务操作等方面,在法律位阶上对著作权行政保护的重要性、可操作性以及违法后果做出了进一步的明晰与加强。傅律师还提到,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击著作权侵权中的重要性提升,企业在IP开发过程中若遭遇到著作权侵权,可以更多的尝试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举报,通过行政手段打击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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